杨保祥:
本院受理原告石秋海诉你与王凤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秋海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7日起至本院限定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申请费2040元,由被告杨保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铜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王马飞
联系电话:18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