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程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22民初540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程娇与被告康建伟离婚;二、儿子康峻瑜由原告程娇抚养,被告康建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抚养费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康建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水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卫军
联系方式:18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