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张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舒献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舒献清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马长军
联系电话:0372-3163863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