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张龙飞)
发布时间:2018-11-13 16:52:03
张龙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开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杨开国要求判令你给付购货款2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张国亮
办公电话:0372-3163810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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