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凯凯:
本院受理原告马新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邓凯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新民借款150000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郭建岭
联系电话:0372-316385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