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22民初5906号
本院受理杨合堂、杨海印、杨金平、杨运平等404名原告与被告杨孝周、李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404名原告粮食款19159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404名原告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将各自不等量粮食存放于二被告共同经营的存粮点,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票据。现被告未按照约定给原告兑付粮款,故诉至法院。因与本案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众多,故相关权利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本院登记。
特此公告
登记地址:白璧人民法庭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