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22民初419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路张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透支款本金15946.48元,并支付利息3667.76元(截至到2018年8月31日),支付从2018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15946.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路张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水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卫军
联系方式:18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