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勇、张新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济人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豫0522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康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济人货款148500元;二、驳回原告张济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赵向明
联系电话:0372-3163902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