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涛:
本院受理安阳县蒋村乡兴发机械配件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郭永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县蒋村乡兴发机械配件厂货款12684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张国亮
联系电话:13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