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生(又名徐老三):
本院受理原告赵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徐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宝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5日起算至本院限定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王明豪
办公电话:0372-316385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