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袁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春芳方木款34733元及利息(2013年10月3日之前利息为34597元,2013年10月4日之后利息以347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郭建岭
联系电话:0372-316385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