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本院协同执行职能,规范我院协同执行案件的实施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实现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和枢纽作用,统筹执行力量、强化系统管理、提升执行质效、破解执行难题,推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协同执行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等执行案件,本院报请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协调辖区其他法院的执行力量,协同、帮助我院实施强制执行,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
第二条 协同执行遵循均衡、优先、比例、就近和便利原则。开展协同执行,本院应对需协同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统筹考虑,本着就近原则优先提请中院协调开展案件相对较少的法院,避免对相关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第三条 协同执行一般适用于难以执行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的案件;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
对于上述案件,我院可报请辖区市协调辖区其他法院协同执行;报请协同执行的案件,经本院执行局局务会议讨论后决定。
第四条 在立案执行时或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协同执行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向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报请,本院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请10日内,对符合条件并决定协同执行的,报请市中院批准,中院批准后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决定书同时送交辖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对不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报请案件,本院指挥中心告知其自行执行。
第五条 协同执行由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指挥,指挥长由本院执行局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担任,对协同执行全程监督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协同执行,指挥长指定专人与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共同制定《协同执行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第六条 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各立案执行法院,且以该执行法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辖区法院执行干警可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公务证开展具体执行工作。
第七条 协同执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和质效纳入执行考核范围,本院根据本细则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协同执行工作,按时完成上级法院确定的办案指标。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