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安阳县法院发布2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16 11:30:10


案例一

                                     杜某某买卖合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杜某某与申请人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董某某预交的砖款5712元。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拒不返还砖款。2016年12月1日,申请人董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安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杜某某仍未自动履行。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首先,在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其所开设账户的银行存款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杜某某在银行所开立的账户长期没有钱款进出;执行干警又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机动车登记信息;随后,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实地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家中房屋破旧确实困难,村委会证明被执行人杜某某一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劳动能力且为该村贫困户;通过各方面的情况汇总,已能够充分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身体有疾病不符合拘留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所以该案属执行不能。承办法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再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案件中,被执行人杜某某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自身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收入。申请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

                                  牛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8日,牛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雇佣程某某非法生产导火索,因雷击发生爆炸,造成程某某死亡的结果。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牛某某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李某某因程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80000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牛某某逾期未按判决履行赔偿的义务,申请人程某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我院受理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某某逾期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牛某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实地调查发现,自被申请人牛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后,其妻子下落不明,子女跟随年事已高的外婆靠亲朋的救济生活,家中除祖上留下的三间土坯房外,无任何财产。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牛某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仍在服刑期间,经查其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妻子自事发后下落不明,子女年幼,家中生活困难,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的案例。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82078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