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根生、卫三成、史居方、李海堂、庞荣花、荣秀珍诉你、张军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军只、杨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根生工资款4320元、卫三成工资款1680元、史居方工资款450元、李海堂工资款720元、庞荣花工资款1500元、荣秀珍工资款600元,合计92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军只、杨国红负担。自2018年7月31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璧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53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