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彦庆:
本院受理何付生诉你物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协商鉴定机构传票、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协商鉴定机构于2018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并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张国亮
联系电话:13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