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彬:
申请执行人郭雷、郭喜艳、郭艳超与被执行人李献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献彬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献彬名下豫E2588K号车壹辆;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献彬与冯改荣共有房产,该房产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与灯塔路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市宜居畅苑商住小区1楼(1-32层)楼1号楼3单元32层3201室。(预售证号:安阳市房管预字160116号,合同号:YS00172739号。)查封车辆、查封房产后,被执行人李献彬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李燕支合法债权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李献彬在2018年7月27日前将查封房间内东西腾清。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另公告通知被执行人李献彬于2018年 7月 23日来安阳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定评估机构。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太善
联系电话:0372-3163890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