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运希、苏合地:
本院受理原告史文玉(又名史海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被告吴运希、苏合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依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璧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53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