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行干部内部交流轮岗,是改革和完善我院干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有利于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条 执行干警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1、符合执行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
3、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交流轮岗的对象原则上为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连续在一个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干警。但中层主要负责人和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干警,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条 执行干警有审判职称的,原则上与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无审判职称的其他工作人员在非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 在执行岗位的干警因违反审判责任、工作纪律等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审判执行岗位。
第六条 交流轮岗一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执行干警总数的20%左右。
第七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人事科摸底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院党组批准或者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