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有:
本院受理原告祁国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海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祁国庆货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算至本院限定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自2018年6月4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王明豪
办公电话:0372-316385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