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27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柏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李文涛
联系电话:18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