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顺:
本院受理原告楚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张清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璧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53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