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同庆:
本院受理原告何福成、郭何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申同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利息为31465元,从2018年4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璧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53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