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张怀强与被告贾明娟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张超越、女儿张晨曦由原告张怀强抚养,抚养费自理;三、驳回原告张怀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怀强负担。自2018年4月29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璧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53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