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李伟)
发布时间:2018-04-23 15:03:11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豫0522民初210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王马飞
联系电话:0372-316382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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