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平与被告郑永光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儿子郑如泽、女儿郑如彬由原告王平抚养;二、被告郑永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王平两个孩子抚养费各500元至十八周岁止。如果被告郑永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承办法官:赵卫军
办公电话:0372-316381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