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燕与被告杨保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海燕与被告杨保良离婚;二、被告杨保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海燕生活帮助款1万元。如果被告杨保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承办法官:赵卫军
办公电话:0372-316381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