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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1-09-25 11:49:07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当事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

    1、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

    (1)被告是公民的要明确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明确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等。

    2、起诉的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被告。

    (三)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指请求法院确认、变更某些事项,或要求被诉方履行何种义务。如还款、交货、赔偿、履行合同等。

    (四)所诉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案件等。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

    (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五)所诉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辖区的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下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南省辖区内的2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等案件。

    2、地域管辖

    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的具体内容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三十三条。

    4、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法定条件,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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