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
本院受理原告张存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春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存玉借款64500元;二、驳回原告张存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2018年4月8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53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