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芳、王文昌: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只、郭如琴、张改凤、刘现锋、刘海英、刘张艳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法官琚红金0372-316386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韦东生
联系方式:0372-3163898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