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公诉案例:
1、李永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许风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3、张海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自诉案例:
4、董永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5、谢丽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李永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李永强在市区不仅有一套面积为172.28平方米的单元房,郊区有14间平房院落而且账户上有50余万的现金支取,却拒不履行10万元欠款。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才履行五万,并签订还款协议,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3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袁富法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永强偿还袁富法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永强未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6月1日,袁富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向李永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李永强于2012年6月30日前自动履行判决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李永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生效后,从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7月21日李永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陆续有50余万元现金收入,并陆续支取,其在安阳市京林中央公园有一套面积为172.28平方米的房屋,在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有一处院落,共14间平房,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多次约其谈话做工作,李永强拒不到法院接受谈话, 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因李永强拒不履行判决2017年3月1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其罚款2000元,同年4月9日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7年4月21日李永强与袁富法达成还款协议,李永强于协议当天偿还袁富法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7年5月1日起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清为止。
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李永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拘留罚款后仍然拒不履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部分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酌情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执行人李永强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到法院谈话,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名下有多处房产,账户有50万的现金支取,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被拘留罚款后仍不履行,被刑事立案后才达成还款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显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永强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二、许风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许风永四年内在其爱人的银行账户上有20余万的资金往来,却拒不履行11万的借款,被立案侦查,被公安抓获后,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5日安阳县法院对徐改芹与许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许风永偿还徐改芹借款117000元,判决生效后许风永未履行判决义务,2011年5月23日,徐改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向许风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到庭传票,限许风永于2011年10月11日前自动履行判决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许风永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9月23日因许风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安阳县法院司法拘留15日,仍拒不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风永从2007年开始在安阳县辛村乡孙高利村承包100余亩土地种植蔬菜,承包土地期间用其妻子吴海芹在河南商都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进行账目来往,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该账户有20余万元的收入。安阳县法院以许风永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2017年7月8日许风永在郑州东站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7年10 月 20日,安阳县检察院向安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风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安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许风永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采取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该院于2017年11月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许风永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许风永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逃避手段,将财产登记在其亲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申请人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许风永逃避执行长达四年之久,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三、张海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住着自建楼,名下有建成的22栋棚户区的安置房,塔吊两台,市区有房,汽车两辆,却拒不偿还58万元借款。被司法拘留,罚款后仍不执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对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后街村村民冯新禧、杨瑞成诉被告人张海勇、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海勇、彭彬偿还冯新禧、杨瑞成借款人民币58万元及利息,2016年2月24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冯新禧、杨瑞成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张海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到庭传票,被告人张海勇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判决、未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按期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勇有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豫EB2733和豫EZ1588)、塔吊两台,在河北省峰峰矿区二矿已建成在结算的22栋棚户区安置房和他人共有安阳市长江大道腾运世元小区住房一套。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海勇被拘留罚款后,执行人员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执行,安阳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海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拘留、罚款后仍然拒不履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8月21日以张海勇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张海勇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其拒不履行,被拘留,被罚款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属于情节严重,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海勇为其失信和抗拒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四、董永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账户有85000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13500元的法定义务,进入执行程序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完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6日,河南省安阳县法院对郭海娟与董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董永刚偿还郭海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董永刚未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1月21日郭海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7日向董永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董永刚于2013年2月16日前自动履行判决并报告财产情况,董永刚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013年4月8日法院从董永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柏庄支行的账号上扣划2000元,2014年1月24日董永刚交法院5000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董永刚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中从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之间有85000余元的现金收入,并陆续支取,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说工作,但董永刚仍拒不履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认识到法律的严重,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董永刚账户中明明有存款85000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董永刚在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渺视法律,误判了形势,最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五、谢丽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账户上有43000元的资金流转,却拒不履行12800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连本带息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王玉明、牛付云与谢丽珍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谢丽珍支付王玉明、牛付云现金12800元。判决生效后谢丽珍未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9月27日王玉明、牛付云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向谢丽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谢丽珍于2014年5月17日前自动履行判决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谢丽珍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判决生效后从2012年9月27日至2017年6月14日谢丽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陆续有43000余元现金流转,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谢丽珍被司法拘留和罚款后,经执行法官劝说,在家属配合下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连本带息14000元全部履行完毕。鉴于谢丽珍在案件审理期间,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安阳县法院依法以谢丽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谢丽珍账户上有43000元的资金流转,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罚款后仍然拒不履行,属情节严重,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谢丽珍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