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网络查控系统的作用,防止当事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关于“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保全的财产仅限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能够查询和控制的银行存款。
第二条 立案庭在民事案件立案时,要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提示,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执行风险告知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提示副本要入卷。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诉前保全书制作完毕,将裁定书和诉前保全相关材料移交执行局立即开展查控。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诉诉讼保全的,立案庭立案后立即将相关材料转民事审判部门。
民事审判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诉讼保全裁定书制作完毕。
第五条 对于当事人申请冻结存款的保全裁定书,民事审判部门将裁定书移交立案庭立案执行。
第六条 立案庭在收到审判部门移交执行的案件相关材料后立即立案并通知执行局综合科领取卷宗。
第七条 执行局安排执行员负责此类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在领取卷宗后,应立即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
查到存款的,根据民事审判部门裁定对存款进行控制,并通知民事审判部门,办理完毕后在系统中报结案件。未查到存款的,通知民事审判部门,并在系统中报结案件。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