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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作廉政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20 09:03:36


    为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工作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禁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严禁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第二条  执行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依法自行回避,严禁违反有关回避规定执行案件,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第三条  严格保守执行工作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向其他案件承办人探询案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严禁泄露案件内部讨论情况;严禁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隐匿、转移、变卖被执行财产;严禁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及其它财产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案件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当事人,严禁不履行执行信息告知义务。

    第五条  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执行,严禁故意拖延执行、推诿执行或者不执行。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严禁消极不作为。

    第七条  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严禁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八条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和复议及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审查和处理,严禁推诿、不予审查和处理。

    第九条  严禁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

    第十条  严禁执行人员与当事人“三同”办案;严禁以执行案件为由,向当事人收取油费,或由当事人报销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家中及其他非办公场所单独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必须两人以上,同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款物,严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执行款物。

    第十三条  严禁索取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好处;严禁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执行工作之便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个人或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作为执行标的的车辆、通信工具、房屋或者其他财产。

    第十八条  严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说情、代邀吃请、代转钱物、介绍贿赂;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

    第十九条  严禁在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严禁从事或参与行政执法、招商引资等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严格约束业外言行,严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参与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及其他高档消费活动;严禁参与用钱物赌输赢的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适合执行工作岗位的,由执行局商政治处予以调离;对执行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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