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工作,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督,促进执行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法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局设立专职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由执行局副局长兼任。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在执行局局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执行局局长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执行局局长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执行局局长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执行局局长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执行局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和调查;
(六)对执行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告诫;
(七)完成执行局局长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出席执行局召开的局(庭)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二)经执行局局长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根据我院的统一部署和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四)根据执行局局长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根据执行局局长的安排或工作实际,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执行局干部时,应当听取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执行局局长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八条 廉政监察员发现本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执行局局长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九条 廉政监察员根据本院有关部门工作需要,可以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廉政监察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执行局局长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