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公诉案例:
案例1:郜会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2:高瑞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3:王东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4:申会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自诉案例:
案例5:郭庆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1:郜会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中,被执行人郜会香名下有车牌照号为豫EZC399号大众牌轿车一辆,经法院对该车辆档案进行查封并限期其交出,但其拒不交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郜会香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偿还了郜孟超借款,履行了判决义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郜孟超起诉郜会香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8月2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郜会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郜孟超借款24800元。一审判决后,郜会香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郜会香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月 14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郜孟超的执行申请,于2014年3月 7日向郜会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其拒不履行。执行期间,经查,被告人郜会香名下有车牌照号为豫EZC399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法院遂对该车辆档案进行查封,并限期郜会香交出该汽车,但其拒不交出,拒不履行安阳县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了郜会香银行存款6800元偿还郜孟超,剩余18000元被郜会香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另查明:2016年3月1日,被告人郜会香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郜会香与郜孟超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郜会香名下有车牌照号为豫EZC399号大众牌轿车一辆,经法院对该车辆档案进行查封并限期其交出,但其拒不交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高瑞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瑞兰和其丈夫张广福名下有房、有车,有经营的企业,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而且拒不申报财产,在执行期间转移名下企业,经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以被告人高瑞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0234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高瑞兰与丈夫张广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民事原告张美丽货款3132330元以及利息。该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生效。2016年2月19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向张广福、高瑞兰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由高瑞兰签收,责令两人于2016年2月26日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并在三日内向法院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告人高瑞兰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且也未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3月1日,被告人高瑞兰的丈夫张广福将其在江苏省溧水市经营的工厂转让。另查明,被告人高瑞兰和张广福在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与商都路东北盛世龙郡二期分期购买商品房一套,2012年2月16日在安阳市房管局预售登记,案发时被告人高瑞兰丈夫张广福名下有车牌照为豫ES5098号本田轿车一辆。2016年5月2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瑞兰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其仍拒不履行。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高瑞兰明知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送达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报告财产状况。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权利长期未能实现,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王东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东风在2015年银行卡上有大量资金往来,且有房租的收入,显属具备履行能力,案发后,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义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被告人王东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8日,安阳县法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王东风、苏廷花夫妻支付冯宝荣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为清,王东风、苏廷花于2015年6月3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20万元。2015年7月22日,安阳县法院作出(2015)安执字第0076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王东风、苏廷花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冯宝荣人民币10万元的法定义务。2015年7月31日,安阳县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告人王东风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财产情况。被告人王东风在2015年银行卡上有大量资金往来,且有房租的收入,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定支付冯宝荣借款的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2月14日,安阳县法院因王东风拒不履行已生效民事调解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另查明,苏廷花与冯宝荣于2016年3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东风、苏廷花支付冯宝荣30.2万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冯宝荣同意利息10万元延期偿付,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经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王东风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东风在2015年银行卡上有大量资金往来,且有房租的收入,显属具备履行能力,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申会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本案中,被告人申会强应当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确定的返还汽车的义务,该标的是特定物,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徐新峰起诉申会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3年5月28日,本院以(2013)安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ECH599景逸汽车返还徐新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申会强未履行,徐新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 2013年12月11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申会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申会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告期满后,申会强仍未履行。2014年3月4日,本院因申会强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司法拘留执行期满后,被告人申会强仍未履行。另查明,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申会强通过家属将豫ECH599景逸汽车返还给徐新峰,并补偿给徐新峰2000元扣车损失,取得徐新峰的谅解,案件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申会强应当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确定的返还汽车的义务,该标的是特定物,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郭庆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购置房屋一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9日,自诉人杨兆林、郭保花的女儿杨秋菊(郭庆生妻子)在工地上干活期间受伤死亡,经调解,工地方一次性赔偿杨兆林、郭保花、郭庆生、郭晓霞、郭晓龙(二人系杨秋菊女儿、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3万元。郭庆生领取该款后给付杨兆林、郭保花5万元,给杨秋菊办丧事开支2.3万元,剩余款由郭庆生占有。经安阳县法院判决,郭庆生应再给付杨兆林、郭保花二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6.065万元。判决生效后,杨兆林、郭保花于2014年5月29日向安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7月29日向郭庆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郭庆生既未如实报告家庭财产状况,也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郭庆生在2015年3月8日为儿子在安阳市文峰区燕林花园小区购买商品住宅楼一套。郭庆生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2017年1月1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杨兆林、郭保花以郭庆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安阳县法院提起控诉。2017年2月1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郭庆生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庆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庆生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该款用于为儿子购置房产。郭庆生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