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安阳县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关于招录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协警岗位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7-06-08 08:57:25


    按照安阳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安阳县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现招录司法协警岗位人员20名(男性),充实到执行局从事协助执行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报名、计算机录入测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进行。

    二、招录岗位及条件

    司法协警岗位(20名)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9年5月31日前至1982年5月31日后出生);

    3、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

    4、退伍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毕业以上;

    5、男性,身高172厘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6、退伍军人和警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拘留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或因违法违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正在服刑的、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法轮功分子的人员;

    5、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发布公告

    依据本简章制定公告,于2017年6月8日在安阳县人民法院网(http://ayxfy.hncourt.gov.cn/)和安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并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安阳县便民服务中心门口张贴。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7年6月8起至6月14日,早上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二)报名地点:安阳县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科(县法院院内北楼二楼西头),地址:安阳市文峰区长青街22号。

    (三)报名办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退伍证、执业技术证书等有关原件及复印件2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报名时须到现场领取并填写《安阳县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7年招录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协警岗位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连同以上复印件和照片一并交招录工作组。

    (四)报名与整个考试录用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五、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及政审

    (一)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测试内容为中文录入(看打、听打),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成绩。

    (二)体能测试:内容为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俯卧撑1分钟≥31,100米≤13″7。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成绩。

    (三)面试:根据计算机录入和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内容为应聘人员的五官是否端正、身体是否匀称、姿体是否协调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应变与自我控制能力。满分为100分,按50%计入总成绩。

    (四)体检、政审。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出现应试者总成绩相同的,共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和办法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人员,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如果出现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培训、试用、聘用

对考核和政审合格确定为拟聘用对象的,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进行试用,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合格者与安阳县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安阳县人民法院司法协警岗位工作,从事执行局协助执行工作,均不具有公务员身份,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合同期内被解聘者如不能胜任工作或违犯法律或纪律者,派遣单位直接予以辞退。

    七、工资福利待遇

    司法协警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安阳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方便考生咨询和报考,考生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或上网查询:

    安阳县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科:0372—3163971

                        

                            安阳县兴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6日

责任编辑:刘志霞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7978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