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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个“苹果” 被判罚金六千

  发布时间:2016-01-20 14:38:02


    明知手机来路不明,仍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购买,结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近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一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现年37岁的被告人王某系安阳县西部人,经营一手机维修店。2015年8月25日22时许,其在店内维修手机过程中,李某(已判刑)匆匆进店称低价销售苹果6Plus手机。被告人王某看时间已晚,两人经过一番简单的讨价还价,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不正常的情况下,还以2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购买。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5969元。后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该部苹果6Plus手机系当晚李某诈骗所得,现已将手机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某于同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5969元,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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