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法官打了几次电话,就帮俺从千里之外的地方讨回了14万余元赔偿款,真是太谢谢了!”12月28日,申请人张某将一面印有“厚德为民、忠于职守”的锦旗送到了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手中,并竖起大拇指对执行干警进行赞赏。
2014年3月份,安阳县东部的农民张某以1285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轿车,质保期为3年或10万公里,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等费用。2015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该车停放在路边发生自燃,原告随即拨打110、119报警。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现场勘验后,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轿车前引擎盖处,未发现人为放火痕迹物证,火灾原因不排除短路,不排除接触不良。因与商家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将驻在千里之外山东烟台的汽车公司诉至法院。安阳县法院一审判决汽车公司赔偿原告张某14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9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汽车公司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10月21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干警李太善迅速向汽车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到送达回执后,李太善迅速通过电话与汽车公司负责此案的人员取得联系,但该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一个农民辛辛苦苦赚钱,花十几万好不容易买了一辆车,却发生了自燃,希望公司能理解一下张某的心情和苦衷”;“如果限期不履行判决义务,公司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影响公司生意,又损坏了公司的地位和形象,后果将非常严重。”12月中旬,干警李太善先后通过电话十余次与汽车公司协调赔偿事宜,通过一番明理释法、政策攻心等,公司负责人最终同意履行判决义务,通过银行将14万余元赔偿款转到了法院账户,收到该笔款项后,执行干警迅速与张某进行了兑付,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