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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非儿戏 逃避拒不履行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5-11-03 08:55:44


    利用变卖煤场原煤和汽车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0月3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现年40岁的被告人刘某系安阳县西部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10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起诉与妻子牛某离婚,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二人离婚,并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牛某共同财产分割款470000元及其他相关内容。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3月,法院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刘某在被法院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后,至今仍然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起诉离婚前后,先后使用支取存款、回收欠款、变卖煤场原煤和汽车等手段,收回夫妻共同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892400元进行转移隐匿,拒不履行其应向申请人牛某支付的人民币4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履行判决,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过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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