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理由借走朋友轿车,转身用于抵押借款还债,孰知债务是还清了,自身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被告人赵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赵某系安阳县西部人,因被他人追债,竟想了一个歪招。2013年6月10日,其以使用为名,将朋友申某的一辆轿车借走,当日到一投资公司借现金50000元,并将轿车抵押到该投资公司。被告人赵某将借款50000元用以偿还自己的债务。随后,被害人多次向赵某催要车辆,赵某却总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被害人申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7月18日,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轿车价值71200元。直至同年8月12日,被告人赵某才将轿车返还于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申某的谅解。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赵某归案后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网上在逃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借用他人车辆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1200元,数额巨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一名网上逃犯,属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