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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尚用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5-08-28 17:28:56



    8月26日,安阳县法院在南楼审判庭对魏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尚用主审并亲自担任审判长,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休庭合议等环节,合议庭最终当庭宣判,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次庭审活动还同步进行了网络视频直播。

    法院查明,2014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柴油三轮车在湘五线安阳县吕村镇魏奇务村十字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赵某驾驶的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及摩托车乘车人武某受伤、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武某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与武某、赵某达成调解协议,魏某一次性赔偿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6000元,赵某一次性赔偿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元,魏某、赵某二人的损失均自行负担。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魏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自首、和解等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焦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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