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福:
本院受理原告程金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52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保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金生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杨保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铜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平国良
联系电话:1856788089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