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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女工维权受阻 给力法官一天兑款

  发布时间:2015-11-16 15:29:13



申请人翟智娟向执行干警宣读自己左手书写的感谢信

    “真没想到仅一天时间就为俺讨到了赔偿款,你们真是太给力了!”11月16日上午,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大院鞭炮雷鸣,右手残疾的申请人翟智娟和其母亲一块儿,将一面印有“司法高效,办案神速”的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手中,并当众宣读了自己用左手书写的感谢信,向执行法官表示由衷的谢意。

    2004年12月12日,翟智娟在安阳县东部一银行门岗上班过程中导致右手被炸掉,与银行形成诉讼。2005年11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第二次及以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遂判决银行赔偿翟智娟医疗费、务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882.52元的70%即59417.77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翟智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银行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4月,安阳市中院维持了原判。2009年1月份,原告翟智娟安装了右腕关节肌电手,支出费用20500元,每年需支出该假肢5%的维修保养费。此后,翟智娟多次找银行赔偿上诉各项费用,但被告至今不予赔偿,今年3月份,翟智娟将该银行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第二次残疾辅助器具费用。8月27日,安阳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翟智娟残疾辅助器具费、维修保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4000元的70%即37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银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11月11日,原告翟智娟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受理案件当日,执行干警李太善迅速完善了相关文书和手续,并专程来到该银行了解相关情况。与银行负责人见面后,干警李太善当即进行了明理释法,并详细阐述了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有可能承担的严重后果等。在法律的威慑和执行干警的耐心疏导下,银行负责人对自身行为深表悔意,并现场办公,安排人员当即履行了全部赔偿款,用时不到一天,案件顺利执结。翟智娟拿到赔偿款后,制作了锦旗,用左手书写了一封感谢信,专程来到法院对法官表示感谢,于是便出现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焦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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